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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


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之安全帽,其規格及配載方式如下:


一、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,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,


        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。


二、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,並無毀損、鬆脫或變更之情事。


三、應依正確方式配戴、扣帶應繫緊,並應適合頭形,穩固戴在頭上;


       不致上下左右晃動,且不可遮蔽視線。


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,


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,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。
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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